1. Mc天佑 - 溜冰經典,Mc天佑 - 溜冰經典麥詞
2. 所有好朋友在這裡同一時間鎖定冰壺鎖定Mc天佑.
3. 現在mc天佑為你放鬆最牛B得溜冰專集。
4. 此次錄音送給那些抱著冰壺得化學人。
5. 你們做好準備了嗎?壺在哪裡?
6. 曾經說得話,寂寞得錫紙上滾動著憂傷。
7. 水晶壺裡面回憶著曾經得夢想。
8. 如果麻-古能換回曾經得愛,那就溜吧。
9. 人生苦短能溜一版是一版。
10. 錫紙上飄出得青春,壺壺裡吹出得夢想。
11. 冰上一刻知己多,冰上沒有真涼人。
12. 滄桑得錫紙上滾動著憂傷,透明得水晶壺裡盡顯迷茫,一口噥煙吐出我們美好得明天。
13. 火開打,用力抽,猛飛一口是一口.
14. 哥在心中跳,這種感覺美不美秒。
15. 猛吸不鬆口,精神往上走。
16. 飛火在手,精緻可玩手發抖。
17. 火苗跟著線路走,稍停之後我們喝點酒
18. 神智沉沉,馬上成神
19. 現實的演員這麼多,不如來個起碼多
20. 其實生活就像在溜冰,每天都是一場幻
如果基於這一理由而封殺又是否合理?
題主問了兩個問題,一一作答。
《刑法》第353條規定的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和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MC天佑的行為從外觀上看似乎符合「引誘、教唆」的特徵,因為在歌曲中宣揚了毒品的「好處」,對於他人,特別是他的聽眾去吸食、注射毒品會有誘導的作用。但是作為這個個罪乃至於刑法中的「引誘、教唆」來說,需要滿足對特定的對象實施具有「引誘、教唆」故意的行為,方可符合刑法上引誘、教唆」的條件。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應當同時具有主觀違法性以及客觀危害行為,且基於此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損害。MC天佑在歌曲中宣揚毒品的「好處」,雖然客觀上對於聽眾產生了助力,但很難判斷他主觀上有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觀上也很難確定吸毒者是出於聽了他的歌曲才產生了吸毒的想法進而從事了吸毒行為。所以刑法上的「引誘、教唆」需要做一般含義上的限縮解釋,只有行為人對特定的人實施了主觀上意圖使之吸毒並且客觀上引誘或教唆的行為,同時導致這一特定的人吸食毒品的,才可以構成《刑法》第353條所規定的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若不做這樣的限制,那刑法的邊界很可能會產生模糊,作為公民來說很可能因言獲罪,譬如我覺得殺人不用判死刑並且公開表達了廢除死刑的想法。而聽了我這句話的人會覺得那既然殺人可以不判死刑於是他去殺了人,我顯然缺乏教唆的故意,而且他的殺人行為也是他自己可以決斷和支配的。
第二個問題,「封殺」這個詞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語,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權介入到一位公民的私權利當中,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並沒有封殺涉毒藝人的統一的規範性文件,可能稍微接近一些的是《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4(100)】第四條規定:「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暫停傳播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網路劇、微電影和各類節目,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制作網路視聽節目、網路劇、微電影;不得製作傳播以炒作演藝人員、名人明星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看點、噱頭的網路視聽節目。」然而這一條乃至於整個文件,都是以「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者為對象的,MC天佑並不是適格的對象。所以所謂的「封殺」可能是缺乏法律依據的,這可能是行政權肆意發動的執法行為,同時這一「封殺」並沒有賦予MC天佑的抗辯權,沒有指引他爭取權利的救濟渠道。所以「嚴格」來說,這並不是合法的。MC天佑即便做錯了事情,也應該告訴他依據怎樣的規則錯了,是誰來處罰他的,他有哪些渠道抗辯以及抗辯的期限,只有這樣,才能讓我們知道,哪些話是可以說的,哪些話是不能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53條?www.chinalawedu.com
「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過向他人宣傳吸毒後的體驗,示範吸毒方法,或者對他人進行蠱惑,從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注意:「向他人宣傳吸毒後的體驗」
你自己說觸犯不觸犯
現在封殺他已經很仁慈了
不觸犯
下一個
觸犯就抓
封殺干屁
有些答主別看到官方就來懟好嗎
焦點訪談說的挺好的 要不看看吧
mc天佑是誰???我只認識詹天佑
觸犯了法律,但不構成刑事犯罪。①天佑溜冰麥事件。
天佑的溜冰麥,並不知道是什麼時間唱的。網路搜索,關於天佑溜冰麥很多記錄都是2014年。
百度流量指數顯示,2013末到2014年,天佑搜索流量爆發增長,這說明李天佑2014年才火了。
作為一個時常看直播的吃瓜群眾,在報道之前,我並不知道,天佑有喊過溜冰麥。
可見溜冰麥喊於2014年之前,並沒有大規模傳播。
2014年到2017年,3年間,也沒有更多報道天佑與毒品相關。
為何今天突然爆發?
可見「封殺」本事與溜冰麥無關。
2016年,天佑與簽約價2500W。無論經濟公司,歡聚時代,都不希望天佑有事。
這次「焦點訪談」只是提到跨平台封殺天佑,盧本偉,並沒有上升到法律追訴。
②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很明確。
天佑確實觸犯了法律條款。
觸犯法律,但程度並不構成刑事犯罪。
構成刑事犯罪的程度,這個大家可以自行百度,查看刑法和司法解釋。
(法律法規要展開,又是3000字。)
大家自行自我科普。封殺是對天佑最好的懲罰,一個藝人,一旦壞了名聲,比殺了他還難受。
平台不敢要你,電視台不敢播你。
封殺的典型例子有很多,比如陳冠希,畢福劍,梁宏達等等。
合理,而且封殺的很對。
身為公眾人物,做的事情應該符合社會主義正能量的要求。也許,你會覺得僅僅一個喊麥而已,為什麼會被封殺?又會出現很多對現實不滿而專註於網路隨意發表渣子言論的大神,認為這是天朝的不公。
滾開,別特么扯犢子。
涉du了都已經,還想怎麼寬容?
因為,還沒有家人因為這些事情開始吸所以覺得無所謂?
你站在一個公眾人物的位置上,德不配祿德不配位,那你就應該踢下去。
再者說了,一個明確涉du的網紅,被封殺還有這麼多腦殘洗地。
那,一個因為教唆人罵人的五五,被封殺了,你是不是還得去嘻嘻TV門口去靜坐?
我剛還查了一下,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就有公共秩序,社會公德這一項啊,其他的法律也會有這類意思的表達,這貨的行為難道符合你們的社會公德認知?
借鑒高贊回答曹青的回答,我覺得該判刑而不是封殺。
不過事實上刑期完後基本涼了。
如果現在還能在KTV點到天佑的歌。那觸犯不觸犯法律
續皮及腕被封殺以後 喊麥哥也被封殺了?
對異文化的包容也是一種美啊 但是。。。吸毒就有點過了,
沒起訴更沒定罪,央視也只是暗示根本沒沒直接指向天佑因教唆被封,全是自媒體炒啊炒啊
教唆罪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光溜冰神曲的傳播方式就不可能是卡教唆的邊。這叫煽惑,珊瑚不屬於教唆。
不馳於空想,不騖於虛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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